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ICSID成立以来逐渐受到重视,目前已有158个缔约国,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ICSID受理的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案件更是急剧上升。但在一些仲裁活动中,出现了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现象,且片面追求对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保护,由此引起主权国家的忧虑。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或通过对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Treaty,以下简称BIT)中同意仲裁条款的曲解,试图模糊或淡化BIT同意条款的适用范围的具体措辞,片面强调BIT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中的外国投资者保护;或运用最惠国条款,试图将BIT中MFN条款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突破MFN条款传统上仅适用实体事项;或通过保护伞条款,打破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各自独立的局面;或通过苛刻解释启动岔路口条款的条件,使得外国投资者选择东道国救济后仍可寻求国际救济等。本文将以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为基础,从以上四个方面深入剖析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问题,并简要提出我国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