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中的直觉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yan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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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觉是人类拥有一种特殊思维认知方式,每个人能具备这样一种直觉判断能力,它呈现在各个领域,对于长期浸润在司法职业系统中的法律人而言同样具备这样一种直觉判断能力。不同于以往的研究,仅仅是拘囿于法律职业群体进行观察。本文对法律职业共同群体的思维认知研究,首先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因为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都无法跳脱正常人的心理认知。而后以认知心理学的双重加工理论构建本文的论证框架:“经验——直觉”系统与“理性——分析”系统的双重认知运作模式。阐释这个理论相关的背景知识,以及这两种认知模式的运作:快思的部分是系统一,就是各种直觉的思考,它是整个自动化的心智活动,包括知觉和记忆,在不知觉的情况下主宰着一个人的选择和判断。慢想的部分就是系统二,是要花力气去思考的,通常在系统一失败之后,系统二才会上场。而直觉判断之所以存在与于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人受心智资源有限性的约束,因而直觉判断是对司法人心智资源的最大节省,并可以在疑难案件中发挥关键性的指引作用。整篇文章研究的是司法直觉,但是这种直觉并不是无根浮萍,植根于人们内心的法感是普通人在面对具体法律情境时,做出直觉判断之前内心一种较为模糊的感受。具体表现为:如果符合心中的正义感,那么就是一种内心诉求或期待被满足的感觉;如果有什么情境违背了原本这种正义认知,则会产生强烈的情绪起伏,更多体现为一种愤怒感。法感这一概念同时也包括了人们对涉及法律情境或案件的敏锐感受力和正确的理解力,呈现出直接性、整体性、敏捷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因此,所谓法感,是指一般人对法律现象或法律情境、法律规则的直接感受能力,它的基础就是一种道德判断,或者是说道德感。这种道德感中包含了对是非、正义、公平、对错、善恶等众多内容的评价。这种内心道德感的形成受制于社会大环境价值观影响,并深刻植根于一个社会人的内心观念中,正是因为这种内心道德感的存在,所以即使当他面对一个微小的例如乱闯红绿灯的行为时,也可凭借内心的法感不假思索地产生一个最直接的判断。但是重点在于,仅有道德感并不足以支撑“法感”这个概念,法感中一定包含对法律的认知,这是建立在对规则的认知、理解和遵守基础上的。换言之,法感是一种以朴素的道德观为基础,重点体现在思维对法律规则的认知感受能力。人们常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这些俗语背后无疑都是一种法感的体现。因为它们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同样也是法律明确规范约束的内容。谈及法感的准确性或深刻性问题,这一特性具体指向良好的法感,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法感所具有的共性。通常情况下,法律人,相较于一般普通老百姓,他们有更大可能性具有这种良好的法感。然而,这并不是代表所有这个群体中的人都一定具备这样一种产生良好法感的能力,某些普通民众也可以具备良好的法感,他们对双方权利责任的熟知,对法条之间微小差异的敏锐辨别,并不逊于一个法律人。其次,法律与语言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无论是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乃至于法律的教育活动,都离不开语言活动。某种意义上,法感也更是一种语感,是一种建立在语言之上的规则认知能力。无论法感、还是语感,实质上都是对语言的理解。因为法感存在于语言之中,离开了语言系统的支撑,“法感”则无从谈起。面对社会案件时,“法感”——是建立在一个正常的普通人基础上的,而不是一个个别化的、特殊化的普通人。因此没有必要将普通人与法律人的“法感”进行区分。因为法律人的“法感”也正是从普通人的“法感”中发展而来。在阐释“法感”这个概念时,借助认知心理学中的“道德判断”模型。建立在道德直觉模型基础上的“法感”是一种快速、自动化、不耗费任何心智资源的直觉判断模型,它其实是普遍存在的,只是难以得到人们的重视。现实生活中,当某种行为的手段越残忍,后果的危害性越大,人们越是容易触发这个道德直觉模型进行判断。相较之下,司法人所具有良好的法感而言,它遵循一种自动化判断机制。这也与这个特殊职业群体的自我认知是休戚相关的。并呈现出两个重要的特点:1.法律人的整体法律思维是一种自动化思维,因为法律人的思维被打上了法律理性主义的深深烙印。越是内化得好、越是知识经验丰富,相对来说,模式化思维就越牢固;2、在具体案件中表现为自动化与控制化的混合加工。法律职业视域下的司法直觉——是一个司法哲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法律思维问题。在法律人真实的思维活动中,“直觉”与“分析”是同步进行的,有时候法官甚至也无法说明一些判断到底是来自于逻辑分析的推理,还是来自记忆、经验累积的直觉判断。尽管“直觉”与“分析”各有其局限性,但是二者的作用、功能却恰好能够互补,能相互协调与合作,在法律人的思维运作中扮演着互补对立的角色,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所谓的司法直觉是一个法律人在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是与法律相关的事件、规则亦或涉及法律应用的相关情境时,基于司法实践从业经验以及深深植入内心的法律信仰、道德良知以及公平正义的信念,而在内心自动迅速形成的即时判断。这种即时判断并没有经过任何理性的分析推理,仅是在接触到相关信息后,思维下意识地得出的一种内心判断。哪怕是再疑难、再复杂,再离奇的案件,法律人都会迅速地做出一个判断,这个就是直觉的体现。司法直觉的作用在于引导法律人最迅捷、最高效地深入到案件核心。司法直觉没有任何复杂的思维加工过程,最为突出的也正是在于这种直接性。而实质上,它正是法律人理性认知结果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中知觉活动中的结果。因此,它是司法人思维当中一种高级认知判断技能,建立在司法人群体后天知识经验的基础之上,同时又与逻辑分析思维有密切的关联,因此司法直觉是一种特殊的理性认识。经验在司法过程中的直觉中处于关键核心地位。换言之,司法裁判者的实践裁判经验,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讲,既是指其对裁判过程中思维兼具心理活动的认知和掌控程度。而司法人也可以通过裁判实践,逐步摸索探寻到某些类型案件裁判时思维心理活动的规律。司法活动中的直觉思维的应用具体包括直觉判断、直觉想象和直觉启发三个部分的内容,这三者间的界限并不一直都是清晰的,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是司法直觉最终还是要在直觉判断中得以体现。无论案件信息是否完整,都会产生一个直觉判断,信息相对完整的情况下,最初的直觉判断会与最后的论证结论相一致;信息相对欠缺的情况下,思维会不断根据新吸收的案件信息,产生一个新的判断,从而替代之前的结论。因此,司法中的直觉判断也处在一种动态变化过程中。法律人的认知中直觉判断有四重特点:内隐性质、自动化与控制性混合加工、并行性质和动态持续性质。实践中,司法直觉更是多重因素糅合塑造而成,例如信息因素、社会认知因素、专业因素。信息因素中看,信息量越充分直觉判断越准确,信息次序越靠前对直觉判断影响越大,信息对比差异越明显也同样影响很直觉判断。在社会因素中包括:“社会认知”差异、“社会情境”差异、“认知启动”差异。在专业因素中包括:“法感”差异、专业知识认知模式差异、职能认知差异。要培养在某一专业领域内的专业直觉则需要很长的时间,如若在复杂的司法裁判中成为一名专家,拥有相对更加精准的直觉判断,那就需要更多的认知努力和重复性实践。因为在这些专业领域需要的不仅仅是单一的技术,而是多种小技术的综合。因此这份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素质:体系化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经验、诀窍以及悟性。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满足法律人的职业要求。因此,直觉的习得更是建立在知识和实践双重路径基础之上的。首先,法律知识的认知大厦离不开陈述性法律知识和程序性法律知识的建构,二者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但是却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司法过程中的直觉判断是由系统一完成的,并不耗费心智资源,是一种自动化的认知加工方式。但是这种直觉的习得过程仅仅依靠系统一是无法实现的,在前期知识积累时必须得到系统二的支持和配合。这个时候需要大量认知注意的投入,占用很多的认知资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多数情境下,两类知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最初都以陈述性知识的形式习得,只是在大量练习之后程序性知识才具有了自动化的特点。法律人所掌握的程序性知识也会促进新的陈述性知识的学习,一般来讲,在熟悉的条件下进行活动所运用的主要是程序性知识。司法直觉是一种在长久的职业演练中所形成的“技术直觉”,是司法技能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律领域中的技能获取表现为内隐学习与外显学习两种不同性质的学习过程,且法律领域中内隐认知与外显认知可相互转化。最终法律人将所有的认知都存贮在记忆中。法律人的司法直觉判断什么时候才可以反映真正的专业?答案来自习得技术的两个基本条件,首先从内部条件来说,需要在某个专业领域,进行长久的练习,并从中习得关键技能和规律,其次从外部条件来说,需要有一个规则的、可以被预测且能得到及时反馈的稳定外部环境。若这两个条件都能被满足,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直觉是一个技术直觉了,也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法律专业领域的司法直觉。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丰富的领域特殊性知识、认知加工的自动化、对问题情境的敏感性和适应性、善于应用问题解决策略四个维度理解法律专家,他们与新手的差异体现在:知识组织方式、知识数量等方面。借助认知心理学的知识,理想情境下ACT直觉模型是法律专家最优模型。揭开直觉进行自动化加工的面纱,关键在于对司法实践中两个重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的直觉捷径进行研究。第一种是易得性捷径(availability heuristic),即某个情景或事件进入脑海的容易程度来判断。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做判断时取决于他们记忆中提取某项信息的便捷程度(或流畅度)。当使用更多的心智资源从记忆中提取信息数据来帮助判断时,会依赖提取的流畅程度。但带有偏差的原始样本、信息内容的生动性、不同程度的想象可得性都会影响此种易得性直觉判断。第二种是代表性捷径,即在判断事物的可能性时,我们凭直觉把它与心目中该类别的表征形象加以比较,如果两者相吻合,有高度的相似性,那么在考虑答案时,则会通过相似度迅速做出直觉判断,而不会再去思考其他的统计数据或进行逻辑推理。但实践中法感图式的丰富程度、法律条文的掌握程度、刻板印象的深刻程度都会影响到此种代表性直觉捷径判断。第三种可被称为逻辑自动化的直觉。在逻辑自动化直觉判断的模型中,同样也具备概念、判断、推理、归纳、分析等内容,但其与系统二运作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形式上的步骤,结论非经严密推理得来。且这种直觉模型也不能被认定为是非理性的,所体现出的“非逻辑性”仅仅是将过程与结论之间的步骤大大简化,且这种简化统摄的直觉能力是判断主体建立在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之上,综合各方内容,并经由反复训练所形成的一种高级自觉感知判断能力。尽管司法中的直觉判断能够在法律活动中发挥十分重大的效用,为法律推理提供方向指引,但是我们仍然不可忽略偏差——司法直觉判断自始至终存在的顽固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偏差效应:锚定效应偏差和后见之明效应偏差。借助典型案例的分析,最终落脚在这种偏差会对司法判决造成负面影响,但可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并提出加强对偏差效应认知、保持恰当动机水平、提高法律人元认知等相关策略。结论:对待司法直觉,我们更需要的是一种“问题转向”、“科学探索”以及“跨学科视角”,而不应该只停留在浅显的“恣意”、“主观”、“非理性”的片面指责上。认知心理学前沿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活动都表明,法官的直觉属于一种职业技术性直觉,它经过专业化的学习、规范地职业化训练,将法官储备诸多背景化的隐形知识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完成一个顺畅的联结,具有专业技术层面的稳定性和可保障性,并非法官主观臆断的产物。既然直觉确实在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更应该对其持开放性态度,积极关注如何健全司法直觉生成、演化和作用的机制,并使得此种研究成果能够真正应用到实践,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产生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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