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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对外资开放经历了入世前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中资银行在引入外资的规模和范围方面都非常有限,而且股权转让的对象都是国际合作组织下的金融结构,这体现了一种风险可控下的战略“试点”意图,而且其补充资本金的意愿要强于对银行的开放;入世后,中资银行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体现了明显的计划性,而且开放程度更深,无论是在开放的范围上还是引资的对象上都取得了突破,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参与向境外战略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中资银行包括原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合作程度上,原国有银行中的外资股比例最低,其次是原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比例最高,基本上都达到了最高限额。在新的股权结构下,多家银行都出现了外资法人相对控股的局面,尤其是广发和深发展这两家规模相对较大的原股份制银行,这给中资银行带来了关于银行控制权向外资股东转移的风险。本文中资银行控制权的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对于银行控制权,在定义本身上它只是企业控制权在银行这一具体企业中的特定称呼。从权利定义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对明晰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形式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核心控制权与一般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控制权概念的辨析,我们认为银行控制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力,它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作用于银行资本,并通过银行资本存在状态的方式来反映权利主体的意识。在对银行控制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我们从控制权来源的角度分析了资本基础上的银行控制权特征、从银行的行业特殊性和银行控制权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的角度论述了政府影响下的银行控制权特征。就这两者而言,我们突出资本基础上的控制权在银行中的决定地位,我们认为政府作为文明社会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供给者,其对银行控制权的管理是有界限的,超过了合理范围就可能形成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过分干预,进而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受到影响、经济规律的作用难以正常发挥。在控制权的来源上,我们分别从物质资本和知识能力的角度着重论述了企业控制权在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间配置的情况。企业控制权来源于物质资本的观点体现了股东至上的思想,该思想起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并在企业契约理论下得以强化。新古典经济学抽象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是股东至上逻辑的基础,通过对简单所有者控制型企业形式的抽象和对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物权的强调,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先验地将企业的目标确定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完全契约理论把企业的要素所有者划分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重要概念的引入,分析两类要素所有者的产权特征并讨论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认为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在自然形态上可分离的特点使其具有了抵押性,而人力资本的通用性的特点及其在自然形态上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决定了它不会成为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因此主张“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控制权来源于物质资本的观点要求企业控制权的股东单边配置。企业控制权来源于知识能力的观点认识到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并重新阐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认为人力资本不但具有抵押性和特异质性,而且相对于非人力资本更难以退出企业,人力资本才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因此企业应该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服务,人力资本也应该共享企业控制权。银行控制权除具有企业控制权的共性外,其最大特点是债权人对银行控制权有着非常大的影响。这是由于银行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及其经营状况相对于一般企业的高度不透明性使得债权人承担着比股东更高的经营风险所导致的。我们认为资本基础上的银行控制权是个集合概念,它内涵着能对银行行为产生影响的不同来源的控制权,在内部配置中既有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对银行控制权的争夺,也存在非人力资本之间进行的竞争,更重要的是,银行债权人通常对银行控制权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从政府与银行控制权的关系角度来看,一方面,银行作为市场上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以货币为其经营对象,它能够通过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的运用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金融通障碍,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的职能,是金融体系的主体。这意味着银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利益和政府组织的私人利益,因而政府有动机对银行控制权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银行作为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它总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并与社会之间结成了一种企业社会契约,因而其控制权的行使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银行控制权的有限理性使得其在行使中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并带来负的外部性,这要求政府对银行控制权实施必要的管理,以消除其行为可能带来的负的外部影响。即银行本身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以及银行控制权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理论分别构成了政府参与银行控制权分配的主观动因和客观理由,而在实践中政府是通过审慎性监管和控制所有权的方式参与银行控制权分配的。在国际交往中,各国政府都对外资进入国内银行业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风险的顾虑,认为外资股东的效用函数与东道国经济社会的效用函数存在差异,会给东道国金融安全带来隐患。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风险理念在我国更是强化为了一种意识形态,人们内心深处存在着潜在的排外心理。因此,在考虑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带来的控制权问题时,人们总是感性地将银行股东区分为内外两类,更多地考虑控制权竞争中的中外对抗,而下意识地弱化内资与政府之间的差别。这种心理也形成了开放背景下中资银行控制权的一个新的特征,即是在观念上将控制权的内外归属差异作为银行控制权问题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考虑股东和政府因素,我们认为在外资相对控股状态下,外资股东仅仅拥有银行资本基础上的股东明晰控制权,而且这种明晰控制权在行使中还会受到政府较多干预。一方面,相对控股地位仅仅对应着资本基础上的银行控制权的股东明晰控制权部分。因为作为绝对控股股东的内资股东群体,他们的效用函数具有分段函数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它的效用函数服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其效用函数发生了改变,而对应于新的效用函数的最优选择已经由经济收益转向了其他方面,诸如民族利益等。在这种情况下,强烈的民族情节会使得内资股东产生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使得维护民族利益成为其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最优选择。当内资股东的选择具有群体性时,他们的意志将在银行资本状态上得以体现。即是说内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集体选择行为能够带来其对外资相对控股下的中资银行的股东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政府借助于其强大的社会经济统筹配置能力,能够为银行控制权的行使营造某种约束环境,而这种约束环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银行股东明晰控制权的理性选择与政府的预期相一致。同时,政府在银行内部还通过党委会的形式直接监督着外资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而且在很多问题上能够直接改变银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在外资绝对控股状态下,内资股东的群体选择行为对银行股东剩余控制权的影响方式发生了改变,它不再是直接产生决策,而是要通过影响处于控股地位的外资股东的价值判断间接形成决策,即取决于外资股东对效用的评价,因而其结果也就具有了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内资股东失去了对银行股东剩余控制权的掌握,而仅仅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外资不但掌握了中资银行的股东明晰控制权,也获取了对股东剩余控制权的控制。但由于股东控制权只是银行控制权集合的一部分,在这一概念上还涉及债权人和政府对银行控制权的制约作用,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必须在特定的外部约束下实施。也就是说,外资控股情况下的中资银行其控制权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均衡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