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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结婚登记程序瑕疵问题上仅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的救济途径,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影响则未置可否,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多元化救济途径以期解决当前结婚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所面临的困境。由于篇幅有限,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开展研究。第一部分论述结婚登记程序的要求以及实践中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指出结婚登记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确认行为,结婚登记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结婚登记程序性事项将会导致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根据瑕疵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登记机关越权管理、非本人亲自到场登记、登记材料书写或提供材料错误、登记身份信息不真实等具体情形。第二部分论述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救济途径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指出这一问题在《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立法上缺乏制度规制,而通过对283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发现法院对待此类案件以支持诉请判决撤销登记为主要处理方式;登记机关存在过错是大多数法院判决撤销登记的主要原因;瑕疵对权利义务影响不大与已过起诉期限分别是诉请不被支持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理由;在法律适用上,婚姻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规范都在法院作出的裁判中得到援引。第三部分指出现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复议和诉讼救济首先受到期限和举证规则的限制,同时司法解释不能很好的引导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适用现有救济途径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扰乱登记秩序影响救济的社会效果。此外,行政诉讼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在司法适用和审查标准上存在差异化,同时,裁判结果还可能扩大可撤销和无效婚姻的范围。第四部分针对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对多元化救济途径的建构予以了论述。多元化救济途径系在吸收现有救济途径优势的基础上,强调发挥民事制度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优势和行政机关处理细微程序瑕疵的效率优势以形成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势互补。多元化救济首先要求构建以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出发点的婚姻不成立之诉等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其次,完善依行政诉讼法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则,在考量当事人实体关系的基础上妥当适用撤销判决、违法判决和无效判决;最后,在诉讼救济途径之外针对错填姓名、性别等细微程序瑕疵允许行政救济发挥其解决此类问题的效率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