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工智能学习能力的不断提升,已经出现自动驾驶汽车撞人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对我国司法实务中责任界定提出了不小的难题。而讨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人工智能能否拥有著作权、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解决由人工智能引起的伦理、法律问题的关键。为解决人工智能已然存在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弥补有关人工智能案件的法律空白,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便是现在的当务之急。由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化差异,我们理所应当以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不同阶段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弱人工智能时期和强人工智能时期的人工智能有着本质的差别,弱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意识表示能力,但是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取代人类进行社会活动,强人工智能拥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拥有和人类相似的智慧和思考能力,但目前我们对强人工智能还知之甚少。少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承认人工智能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国家大力推行5G发展,我们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应当持更开放的态度。肯定人工智能体的主体地位,使人工智能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更多的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赋予弱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违背民法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可互换的理念,缺乏法理基础,且在强人工智能是否可能实现尚未可知的情况下便谈论制度建设缺乏现实基础,脱离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难免造成学术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体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工具,赋予人工智能体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其合理性,但贸然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会对我国的民法“主-客体”结构造成极大冲击。因此,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不应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何在结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研究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是我们进行此类研究首先要关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