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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在“国家公诉主义”制度下,这种侵害被概括、提升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国家追诉取代了个人追诉,形成了“控--辩--审”三方组合,控审分离,控辩形成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外,被排除在了该诉讼组合之外,充当“一份证据”的角色。刑事审判更关注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以及强大的国家公诉权对抗的另一方被告人的人权,却忽视了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这完全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受到重视,其诉讼的参与权、知情权、程序公正的感知权、上诉权、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救助权等权利亦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因犯罪行为被破坏的原有秩序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本文通过分析公诉案件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视为具有被害人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演变,对比考察域外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结合我国各历史发展阶段及刑事诉讼各程序环节中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的被保障程度,立足于基层审判工作实践,通过具体案件,以审判阶段为切入点分析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价值选择,从而阐述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在审判阶段诉讼程序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及诉讼实体权利保障的立法创设之观点,提出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最科学合理之可行性建议,以避免刑事诉讼造成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防止被害人因权利和地位受到忽视而诱发同态复仇心里膨胀,进而发生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目的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