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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不仅解决了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出路。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温州民间借贷危机、鄂尔多斯“鬼城”等民间借贷引发的区域性经济问题迫切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监管。民间借贷急需政府的规制引导,但是现阶段政府在金融抑制理论主导下,对民间借贷只是采取简单直接的行政管理方式,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监管有着本身的制度缺陷和法律不足,如何使民间借贷更能适应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讨论:一、首先对民间借贷进行概述并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现状的分析,从而对民间借贷的现状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和把握。二、通过第一部分对民间借贷市场现状的了解,第二部分进一步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意义,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究竟该引导还是应该制约,这些都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论证。笔者将着重从民间借贷有利于我国金融借贷的角度进行论证。三、认识到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后,将审视现在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制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借贷能否充分发挥其优势,活化市场经济,而不是搅乱市场经济。四、构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机制。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如果法律给予恰当的引导和监管,它将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而现在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甚至有所缺失,这就需要法律人对此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