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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是理论争论的热点并日趋激烈,对该问题的定位将直接影响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论争的关键是违法性认识与罪过的关系,即违法性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件,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为何,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本文从罪责的一般原理出发,对违法性认识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不知法不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古老的罗马法原则入手,分析了该原则产生的影响及其发展的历程,进而引入了我国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理论观点,分析了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既有法律文本自身的局限性,也是由于不同主体对法律文本的不同解读造成的。第二章分析了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理论、实践基础和实质,阐明了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犯罪构成必要要素,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占据主导地位。分析比较了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强调两者在犯罪故意中应各自具有不同的地位。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界定了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首先对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分析,引申出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和范围,指出了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的理论缺陷,明确了违法性认识不能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强调要重新认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对认定犯罪故意具有补充性价值,是判定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考虑违法性认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注意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时的层次性。第四章阐明了违法性认识判断的标准和程度,以及如何进行具体判断的方式方法和例外情形,从而使该问题具有理论上的完整性和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