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广西是湿地资源大省,是我国红树林湿地的重要分布区。但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混乱、补偿资金不足以及工农业开发对湿地的过度利用等原因,导致广西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湿地生态补偿项目实施不顺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来建立健全广西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解决广西湿地保护与开发过程中所产生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首先明确了湿地的概念和生态补偿的概念,对湿地生态补偿的涵义作出了界定,并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及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的探讨,由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理论、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入手,总结了国外湿地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和启示,浅析了我国湿地保护和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和不足。再次,结合广西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现状,较全面地分析了广西湿地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并尝试从机构设置、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广西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和建议。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了较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重点论述了政府主导下的补偿形式,特别探讨了碳汇交易、生态标记等市场补偿形式。提出了建立磋商机制,由政府积极进行引导,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等合理化建议。最后,笔者结合广西湿地资源的特点,提出了分级补偿和重点补偿的构想,重点阐述了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方式,以及通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发展生态旅游等方式来侧重对红树林湿地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