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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研究是对研究对象数量关系的描述,其作为定性研究的补充,已广泛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定量研究既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立法科学性和克服司法随意性的必要手段。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的价值观念,倚重法学概念、法律逻辑、法律原则,长期低估了案例的作用。与之相对,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的作用,将量化方法用于立法和司法效果评估并有不少的相关研究成果。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中缺乏充分的定量研究,造成了有关数量方面法律规定大多不明确,进而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裁量差异较大,司法实施效果有的甚至与立法目的相去甚远。本文以民事侵权法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进行了一次法学定量研究的体验和探索。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采用定量研究的相关成果并不多,尤其是将人工智能用于法学分析的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研究成果更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法学量化研究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量化实证研究方法重新审视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与司法的现状、问题,针对司法裁量差异大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了人工神经网络裁量模型,以减少司法裁量差异和促进立法科学。首先,为克服司法审判实践中相同或相似情形而精神损害赔偿额相差较大的问题和寻找最佳的赔偿额,本文建立了人工智能裁量模型,该模型不仅可为司法审判提供赔偿额的参考,且模型的输出可形成较为稳定的赔偿基准,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其次,通过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文本库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库,实证考察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和现状,反思了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赔偿标准、裁量因素等,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最后,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和分析了模型的建立机构、模型运行结果转换为立法、模型的修订程序等。本文的论述分为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论部分。首先,在分析我国当前法学量化研究的背景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法学量化研究的理论、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法学中的应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研究成果进行了综合述评。其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论述了法学定量分析的可行性。首先,法学定量分析是属于法学实证分析的一部分,主要以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统计学、现代数学、信息科学等技术方法,分析司法效果、评估立法合理性,从而促进司法裁量的统一性和立法科学性。法学定量研究旨在缩小裁量的差异性,增强法律的实效性,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司法公平和各方利益的利益均衡。其次,与传统研究线性问题的进路不同,人工智能方法以非线性问题为研究对象,既不要求用精确的数量描述司法裁量的各因素,也不要求各裁量因素之间线性无关,具有较强的自学习功能,因而,人工智能方法对模糊性较强的法学研究具有独特的优势。再次,从当前我国案例公开现状和案例指导制度的施行来看,我国完全有条件进行相关的定量研究。第三部分从司法角度反思了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建立了两个数据库,一是以地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为主建立的立法文本库,二是以医疗审判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基础建立的司法案例库。本文以这两个数据库为基础对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在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史的基础上,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结构。其次,医疗审判中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例,考察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赔偿额等情况,进而从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经济现状等角度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额低的原因。再次,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原则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对照分析,反思了当前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认为应区别采用补偿和惩罚原则。第四,论文分析和评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的八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的方法,继而结合司法案例,综合评估各设立方式的优劣性,认为倍率式赔偿设立方式最优。第五,在从立法角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务,提出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并归纳获得司法实务中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最后,在对上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由赔偿差异性的思考和研究方法的诘难引出可在法学中使用数学建模的方法。首先,在前文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指标体系。其次,引入人工神经网络,并利用其自学习、自适应能力,不断的训练该模型,建立人工神经网络裁量模型。为说明该人工智能裁量模型的优越性,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分别通过实例误差分析和个案赔偿额差异两个实验,证明了人工智能裁量模型运行的结果更接近于法官的实际判决。接着,论文论述该裁量模型结果能够做到相似案例判决给予基本相似赔偿建议。最后,分析了模型运行结果的特点、优势、不足以及其在司法中的地位等进行了分析,认为模型在运行初期不宜强制使用,但可为法官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探讨了裁量模型运行结果对立法的影响。首先,模型运行的结果将使得赔偿额趋于稳定,或趋于大量法官裁量的中间赔偿额,即形成赔偿的基准。该赔偿基准具有时效性、地域性的特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为宜。其次,法院对于获取案例具有天然优势,建议由法院单独成立部门进行模型的建立。第三,若裁量模型的运行结果偏离了正常普适的价值观,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微调裁量结果。最后,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拟从完善研究方法、研究案例和研究领域等方面继续加深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