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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是97年新刑法界定的新罪名.由于实践时间较短,相关部门和司法工作人员缺乏经验,该罪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内容一直倍受争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鉴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刑事司法走向世界是历史的必然,本文首先比较了国内外刑法在界定斡旋受贿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而探讨了斡旋受贿罪的核心-犯罪构成问题.笔者通过对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方面、客体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犯罪中止、即遂与未遂、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必要共犯以及刑罚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出了现行刑法在斡旋受贿罪方面存在的弊端和缺漏,论证了对其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如何修改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