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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结构的特殊性和加重的刑罚处罚,结果加重犯及其相关问题历来在刑法学界都是被激烈讨论的话题和深入研究的对象。尽管现有理论已经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本质、主客观等因素进行了全方位剖析,但是由于对概念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对本质的讨论较为混乱等原因,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判断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立足意思责任主义原理,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出发,分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本质,再结合我国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对结果加重犯的主客观方面及因果关系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为我国的结果加重犯理论贡献出一点微薄力量。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展开论述:
第一章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最广义说、广义说存在界定范围较宽的问题后,提出应在概念上限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并且赞成狭义说的主张,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又过失造成加重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第二章分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在对当前几种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学说或忽略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或没有认清结果加重犯实际上是一个犯罪的本质。进而提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一个由基本犯罪的犯罪构成演变而成的新的犯罪构成。
第三章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通过对结果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未遂犯的比较与分析,明确加重结果的“重”体现在罪质的变化上。再结合法条规定和审判案例分别论述了危险犯、行为犯、不作为犯等几种基本犯罪的行为类型,并明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类型不仅限于结果犯。
第四章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认为此时行为人只能是出于故意心态。接着对过失说、兼含故意说等几种关于加重结果主观方面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出于过失的主观心态这一结论。
第五章阐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在对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直接关联性理论进行介绍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审判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采用直接关联性理论可以有效解决因第三因素介入而中断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情形,能够有效判断在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一章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最广义说、广义说存在界定范围较宽的问题后,提出应在概念上限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并且赞成狭义说的主张,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又过失造成加重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第二章分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在对当前几种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学说或忽略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或没有认清结果加重犯实际上是一个犯罪的本质。进而提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一个由基本犯罪的犯罪构成演变而成的新的犯罪构成。
第三章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通过对结果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未遂犯的比较与分析,明确加重结果的“重”体现在罪质的变化上。再结合法条规定和审判案例分别论述了危险犯、行为犯、不作为犯等几种基本犯罪的行为类型,并明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类型不仅限于结果犯。
第四章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认为此时行为人只能是出于故意心态。接着对过失说、兼含故意说等几种关于加重结果主观方面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出于过失的主观心态这一结论。
第五章阐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在对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直接关联性理论进行介绍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审判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采用直接关联性理论可以有效解决因第三因素介入而中断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情形,能够有效判断在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