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借鉴

来源 :广西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ungfuchick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刑法正当事由之防卫具有三个鲜明的特性:第一,立法之类型精确。《模范刑法典》针对防卫对象不同而规定不同防卫类型。自我防卫在正当防卫中占据显眼位置,其构成要件包括:针对自己的非法武力、有条件退让、防卫武力合理必要、防卫具有紧迫性、防卫人相信或合理相信等5个要件。其他防卫类型多是由自我防卫延伸而来,以自我防卫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并针对各自类型的特点有所变化。为他人防卫与自我防卫关系密切,因为两种类型都统合于防卫人身之下,适用几乎一致的构成要件。而防卫财产和住宅,则因其财产性质完全异于人身,而具有理应所当之特殊性,后因住宅担负人身安全最后保障之责,又使防卫住宅与普通的防卫财产而有所不同。第二,构成之偏向主观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等构成要件是否存在时,美国刑法普遍采用主观标准,即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基础。主观标准来源于相信或合理相信的心理,但此主观标准并不止步于防卫是否存在等单一要件的判断,而是对所有防卫要件的判断。《模范刑法典》与各州之主观标准不尽相同,与英国所接近的纯粹主观相信(真诚)标准,主要为《模范刑法典》所承继,而合理相信标准则成为了多州之通行标准。但无论以上几种标准之差异为何,其均为主观化特色浓厚的判断标准。第三,限度之必要标准。美国针对防卫手段有其所谓必要标准,此种必要判断标准遵循的并不是手段上的完全对称,其考量的是此手段是否为此场合而有所必要。与必要标准有所重要关联的是“退让原则”,最早原意是:如果可以避免使用武力而获得完全安全,应先进行退让。而现今在各州之发展下,退让原则一般仅存在于使用致命武力时方需遵守,与其早期严厉之性格已相去甚远。借镜美国刑法,对我国启发甚多。总体观之,对比我国正当防卫的粗疏立法,美国刑法正当防卫细致立法无疑是理性的,这种立法模式带来了适用上的明确性、针对性;同时,美国法遵循完全异于我国构成要件判断标准的的主观主义判断进路,此种进路不仅能更好避免了客观主义不重实际之窠臼,也更符合正当防卫权的本质,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最后,美国刑法对于防卫手段应用上之必要性判断,正是笔者所认为的修正当前我国防卫过当司法认定异化的重要指明。
其他文献
2014年前后,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大量进入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为行业发展提供了主要的资本和信息技术,推动行业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但是,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规定严重不足,导致第三方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场中呈现自生自灭的态势。为维护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探索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制度。  本文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第
近年来,因并购行为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正在日益增多,甚至引发罢工、集体辞职等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并购行为作为企业的自主商事行为,其所带来的风险不应由劳动者买单,必须在法律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加以规范,目前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法律规定较为粗浅,《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不全面,实践应用中缺乏灵活性,解雇制度下劳资关系不平等不断引发劳资冲突,同时劳动债
学位
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权利的符号化特点和权利本身预设的功能,为人们制造权利或不断宣称权利,创造了可能,权利几近成为人们用以省略道德或是法律论述的快捷方式,根本不考虑权利话语被提出后的逻辑结果。在权利勃兴的时代,需要慎重思考新权利主张的正当性基础。个人基因信息权利主张能否构成一种新型权利,其法律定位,对于解决基因信息利益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在对“个人基因信息权”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清晰的判
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提出了科学研究自由的限制问题,这个问题本质上就是基本权利限制以及限制的原则问题,因此探究科学研究自由的本义、限制的正当性以及限制的原则等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科学研究自由是包括自由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的权利、自由选择科学研究方法的权利、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以及自由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科研自由具有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的双重属性。由于科研自由行使过程中也有可能超出权利的界限
现行的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难以甄别并化解资产管理市场等金融市场中的交叉性金融风险。为破解此监管难题,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穿透式金融监管于近几年在金融监管领域“日渐风靡”。穿透式金融监管指金融监管主体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时,穿透金融主体的表面业务,向上识别最初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最终依据该业务的实际功能和本质属性适用监管规则的一种监管方式。在适用该监管方式时,无论在“穿透识别”环节还是在“
新时代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有效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有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一种监督,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是构成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的有效法宝。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学位
网络定向广告是一种对广告受众投放个性化广告的新模式,然而其优良业绩的取得却是通过侵害用户权益来实现的,2015年发生的“朱烨案”正式让网络定向广告走进大众视野,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对此新生技术必须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引导,以维护用户权益。通过对侵害现象的研究分析,本文提出当下存在的三个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首先,网络定向广告可识别度低,阻碍大众进行辨别;其次,网络定向广告不同运行环节涉及不同参与
近年来,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以资源使用权转移为内容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迅速发展,共享经济的应用领域和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在中国,共享经济由最初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闲置物品使用权的转移演变为平台、商主体将自身购进的产品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使用权在市场高速的转移和流动。本文以商主体将自身购入的产品用于租赁的共享经济类型为研究对象,在监管法律制度的范畴内,从共享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实际运行所产生的负外部性、无序
学位
随着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度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桎梏,围绕突破“执行难”问题所为实践探索得以推动变更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程序之设立。这一程序对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提高执行效率,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经济及效率价值均具有突出针对性,有设立之必要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为《变更、追加规定》)作为规范变更追加程序运行之单行司法解释,亮点在
紧急避险是各个国家及地区普遍承认的抗辩事由。在美国刑法中,紧急避险作为犯罪抗辩、正当化事由,立法上体系地位凸显、特性鲜明,是一项被常用且重要的犯罪抗辩事由。在我国,理论对紧急避险制度正当化依据以及限度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立法规定的笼统与开放性造成司法实践对实际问题处理过于严苛,如自招危险中的避险是否应当一律否定,不得已情状的刻板判断以及当前司法人员对紧急避险理念的固化认识导致“重度慎用”或“适而不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