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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发达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以其控制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而赢得了行政法上“皇冠原则”、“帝王条款”的美誉。而在我国,比例原则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作为对比例原则进行系统探讨的一个尝试,在介绍、评析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界定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着重将该原则与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进行比较,提出并论证了将比例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并贯彻于行政法治实践的主张。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比例原则的渊源与内涵。本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比例原则的词义有其宪政特质,它渊源于正义观念,在德国最早被确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三个子原则,这种三分法被称为“三阶理论”。“三阶理论”有其相对于“二阶理论”的优越之处而应得到肯定。 第二部分,比例原则在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兼论比例原则的发展。该部分对比例原则在各发达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表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同时阐示了比例原则的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问题联系紧密,相互对应。在法律地位上,比例原则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应是宪法性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比例原则应适用于包括授益性行政行为在内的整个行政法领域。 第四部分,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分析——比例原则应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对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进行简单回顾;其次,在对合理性原则及其在英美法系行政法中的地位进行介绍之后,对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进行较为深入的比较分析,从而肯定比例原则的比较优势,提出将其作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张;最后,阐述了确立比例原则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五部分,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贯彻适用。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明确规定于我国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应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通过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进行控制和约束,同时,法院也应遵循一定的制度约束,以平衡行政裁量与司法裁量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