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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手工制作的实用艺术作品,还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都是创作者精湛技艺的表现,体现出人们对艺术美感的追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用艺术作品市场正逐步形成并初具规模。《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均有规定,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均有相关的立法保护。我国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存在滞后性,实用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屡屡被侵犯却因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著作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给予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而且可以繁荣实用艺术作品市场,满足社会公众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求。因此,赋予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主要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针对目前有关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不同界定、艺术性的保护及对独创性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两大层面,对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