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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近年来越来越成为会计学者们的焦点话题,盈余管理是一种会计行为,与会计准则息息相关,但它与会计准则并不冲突,而是以控制或调整企业的会计信息报告为手段,以达到自身价值或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并不违背会计准则,它经常是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实现的。因此,盈余管理和会计政策的选择是密切相关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发行,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新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无论是企业还是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都更加重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有关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准则(CAS22)中,金融资产被划分为四类,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这两类金融资产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但是由于两者在后续处理时会计核算的不同,对企业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持有期间,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变动影响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利润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这种变动则计入所有者权益,列入资本公积中,对当期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变动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只有在最终处置时才会将持有期间由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累计金额从资本公积转出,影响处置当期的利润。可见如果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变动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容易使当期利润产生较大波动,而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能将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波动“储存”起来,待处置时再将其“释放”出来。相比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有利于企业进行平滑收益。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但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却不是很明确,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上就容易混淆。企业管理当局就可以利用这种划分上的不明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便为后续的盈余管理创造条件。本文针对上市公司选择了2009年至2011年沪市A股含有两类金融资产的928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分别用描述性统计和实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初始划分点,持有的金融资产越多,则金融资产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划分倾向在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公司中都得到了证实。并且在持有过程中会基于盈余管理的动机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此之外,本文还对非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的持有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非上市公司也具有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倾向。研究发现新《企业会计准则》还有需要完善之处,针对研究结论,本文在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和划分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以及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以及外部监管,旨在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