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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自然人死亡的传统心死亡或肺死亡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已经落后了.继续坚持沿用传统的心死亡或肺死亡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就损害了患者选择死亡认定医学标准的权利进而违背了患者真实的自由意思表示;侵扰了医师正当的诊疗权而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侵犯了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而使得患者家属伦理道德上陷入两难;侵害了公众对死亡真相的认知权而使先进文化的传播受到阻止;不仅如此,传统的心死亡或者肺死亡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的继续使用也最终也在人权保护、医学发展、资源使用层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传统的心死亡或者肺死亡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相比,现代的脑死亡临床医学诊断标准是目前确定自然人死亡的最科学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立法上认可脑死亡作为诊断自然人死亡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与保护患者死亡方式选择权、医师诊疗权、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权、第三人所可以享有的受帮助权、公众的认知权和社会的公益权.脑死亡立法就意味着中国人有了法律意义的死亡.宥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中国公民的接受程度,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脑死亡临床医学诊断标准并不必然强行替代传统的心死亡或肺死亡临床医学诊断标准,二者可以在医疗活动中同步推行,但这并不意味者终止心死亡或者肺死亡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就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