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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完整的先行为之后,又实施了一个新的与先行为相牵连但不属于先行为状态延伸,将对先行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行为。其具有发生于先行为之后,对先行为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的延续性、不属于先行为危害状态或结果自然延伸的相对独立性及与先行为相关联,并对先行为定罪量刑造成影响的关联性。事后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事后补救行为,二是事后肯定先行为主观态度的行为,三是事后补充行为。事后补救行为是在先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基于行为人悔罪心理而实施补救以期减少社会危害的行为。肯定先行为的主观态度的事后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它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后实施的与先行为相关联的危害行为,二是拒不实施法律规定的补救行为。事后补救行为与事后肯定先行为主观态度的行为一般成为量刑情节。事后补充行为可以对先行为的主观故意进行证明,补充先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而改变先行为的定罪。与事后行为概念相似的,主要有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危害行为及复合行为的后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相比较,事后行为具备独立性,它不是先行为自然状态的延伸。具体看来因悔罪而实施的补救行为一般都构成事后行为,而肯定先行为主观态度的事后行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从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才构成事后行为,否则,成立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事后危害行为讨论的是在合法行为后产生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行为只有一个,先行为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事实基础。复合行为的后行为则是一个完整意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件,不属于事后行为。事后行为对于先行为定罪发生影响,主要基于事后行为的出现,可以对先行为的主观故意进行证明或者补充,从而改变先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其对先行为的量刑影响主要是基于行为主体对于犯罪行为所持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成为量刑情节。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对构成事后补充行为的条件进行了总结。同时,也对于可成为量刑情节的事后行为做出了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