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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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立法重点,一直放在有形世界一面,而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立法重点,今天正向无形财产及信息网络转移。这并不是说法律对有形世界的规范不重要了,只是说重点转移了。我们曾提出:“以信息化促产业化”。无形世界的无序状态,必然妨碍传统经济、传统工业的发展。所以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十分重要,同时我们要打破传统观念的局限。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我们不应该围绕所有权去肤浅地谈论权利的归属问题,而是应该创设一种新的无形财产权从法律上保护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但在其存在和功用等方面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由网络游戏引发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而此类纠纷又多以“虚拟财产”为争论点。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本质的分析,认定其范围及特征,根据我国当今立法不足的现状,提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建议和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 1、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态。据了解,现在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主要分为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包括ID,免费的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QQ号码、网络实名等等。笔者认为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是与以往任何财产形态所不同的。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的门槛;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又有将网络游戏这个完整的作品分崩离析之嫌,而且难以达到定纷止争之效;而作为无形财产,则注意到了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和特殊性。 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随着以无形财产兴起为代表的经济情势的变迁,传统财产法已面临着必须调整的抉择。目前,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的二元划分体系已很难覆盖形式各异的无形财产,虽然目前学术界在传统理论基础上尽量予以变通解释,但无形财产的独立性和分散性却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显然已不能将其简单的归入传统的二元划分体系。虚拟财产作为独立的权利与所有权、债权具有同样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而在立法上也应对其立法的独立性予以充分的关注。在法学界,人们对于特殊无形财产进行物权抑或债权式的争论从未能有明确的结果。因此,在立法观念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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