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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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在我国正处于保护的起步性阶段,并且主要在民商事领域进行保护,宪法中则依据一些人格尊严保护性条款来保护隐私权。但是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隐私权已经开始不在局限于传统领域,开始向互联网领域发展,逐渐发展成了网络隐私权,所以网络隐私权有着传统隐私权的一些内涵,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要根据网络隐私权自身的特点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单独保护。另外,政府也在网络科技发展的今天跟上了时代步伐,利用互联网来开展政府监听和获取公民隐私,而政府公权力机关不当的行使权力就可能对公民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所以为了对抗这些政府公权力就需要从宪法高度来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另外,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既满足了人格尊严高度的人权保护要求,也可以起到对抗公权力侵犯网络隐私的作用,更能建立起一种由宪法指引的较为系统化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本文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发展概况,探索了隐私、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以及逐渐发展出来的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并介绍了它与传统隐私权的多方面差别,又从宪法角度解读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最终初步分析了在我国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现实方面的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并着重分析了政府公权力主体的侵权方式,以及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现状、现存问题,并分析了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则分析借鉴了美国的宪法直接保护模式和德国的宪法间接保护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应该借鉴德国,在现有的宪法人权条款基础上通过宪法解释这一间接保护模式使网络隐私权间接入宪;第四部分,通过前几章的分析,提出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思路措施。首先,应当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再以宪法解释的方式使网络隐私权间接入宪。其次,为了使纸上的法律真正发挥作用,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即通过合宪性审查方式以及完善普通诉讼与合宪性审查的衔接来实现。另次,确定以分散立化的立法模式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体系,尤其要完善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再次,政府也要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职责,并结合以市场为主体的行业自律保护方式,将它作为辅助模式,实现公民网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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