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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的新要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问题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第二章在介绍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过程的基础上,总结了其改革的特点、经验与启示。第三章首先确立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和谐共生”的改革原则:其次明确了改革思路,在制度立法理念上,既要创新又调适与传统理念的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原则上,确立了“能力推定原则”、“支援自主决定原则”、“最少限制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家庭和社会责任共担原则”;在法体系上的位置是“把亲属法作为邻接领域的财产法和社会福利法的交叉法领域”,在立法形式上,纳入民法典,作为整合后“人法”的一部分;在制度内容构成上,由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和意定成年监护制度构成;在制度特点上,概括为“尊重本人意思”、“保障自立生活”、“维护人的尊严、防止侵害人权”、“突出和谐共生,实现公平平等”四大特点。第四章分析了法定成年监护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指出监护对象包括狭义精神障碍者、智能障碍者、老年痴呆者、特殊身体障碍者,“浪费人”原则上不包括;监护类型采取“弹性之二级制”,设“监护”和“辅助”两种类型;成年监护事务可以划分为财产监护事务和人身监护事务两大类;全面监护的监护人,享有概括性代理权和追认权;部分监护的辅助人享有同意权、追认权和部分事务代理权;成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成年监护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是自己责任,贯彻过错推定原则,并增设公平原则:关于监护监督,法院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监护事务局行使日常行政监督权、亲属会议也可以充当监护监督人、也可以选任其他人担任监护监督人;第五章分析了意定成年监护制度创设的必要性;指出意定监护合同应该允许法定代理人为委托人,代理权事项原则上遵从约定;合同的成立,要公证,生效要经法院裁定;意定监护监督应该采取由法院选任意定成年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机制;第六章在分析制度运行保障必要性的基础上,强调组建并落实家事法庭、监护事务局、监护专业法人及监护人协会的职能,协调好四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人员、经费、思想等方面保障制度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