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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组织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员结构,二是内设机构的设置。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工作的开展和职能的发挥。从1979年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至今,关于地方人大的历次法律文件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常委会的组织建设。1979年第一部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员构成、内设机构设置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为日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后,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组织法也先后在1982、1986、1995、2004、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期间显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或者内设机构与职能不相符合等,但是整体上趋于不断完善。近些年来,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发展迅速,虽然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在人员结构方面和内设机构设置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从理论方面考虑,可能缘于观念的相对滞后,没有达到整个组织有效发挥职能、为人民服务的理想诉求;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力度不足,以及很多先进的做法没有得到有效推广和应用,阻碍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追溯理论渊源。主要包括:古代雅典权力机关的运行理念,马克思恩格斯的代议制思想,列宁的代议制思想,1954年宪法中的代议制理念。第二部分,回顾历史变迁。主要包括:设立依据;法律文本的变迁。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是经过了多方考量;法律文本的变迁主要体现在地方组织法,以1979年地方组织法为基础,地方组织法历经1982、1986、1995、2004、2015五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最新的法律版本。第三部分,阐述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人员结构和内设机构两大方面,从人员结构方面来说,年龄偏大、兼职比例过高、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过渡过来的委员偏多、党员比例过高、知识结构不合理;从内设机构设置方面来看,部分地区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数量偏少、各地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办事机构和工作结构)设置混乱、派出工作机构设立较少、存在“重综合部门、轻业务部门”的倾向。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人员结构方面,降低组成人员年龄,增加专职委员,降低由领导干部过渡过来的委员比例,降低党员比例,优化知识结构;内设机构方面,增加部分地区(省市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数量,统一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增加地方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数量,重视“业务部门”建设、促进“业务部门”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