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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在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中并没有加以规定,该罪首次出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修订刑法时予以吸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刑法规定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已有不少学者对该罪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细致的研究,但由于近年来全国反腐力度的加大和大量腐败案件的查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越来越频繁与广泛地适用,更使得本罪罪名存在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法定刑是否过轻等问题凸现出来,其社会效果颇受争议、处境尴尬,有人甚至直截了当地批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效果。
因此,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对该罪作进一步的研讨仍然是必要和紧迫的。本文主要从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