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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一直为学者所关注,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乃历史的重大进步,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立法保护是特别保护而不是平等保护。按照实质法治的理论,通过特别立法,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体育权利以特别关照,是符合人权保护旨意的,也是保护人权的应有之义。现实生活中,形式平等掩盖了许多实质的不平等,如起点的不平等,机会、收入的不平等,常常导致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受到侵害。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特殊保护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即差别待遇应该“有理、有利、有节”,否则就会走向反面,形成所谓“反向歧视”,出现“矫枉过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