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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行为与婚姻制度相伴而生,婚内出轨行为严重危及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民法典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既有规制理论存在诸多缺陷,其混淆了法律原则与规范的区别,违背了公力介入婚姻的谦抑性,突破了婚姻关系的相对性,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显得过于激进,婚姻法对出轨行为的规制应以"婚内不介入、对外不扩张"为原则。婚姻法结束70年"自立门户"的历史回归民法典,在此背景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对婚内出轨行为的规制形成了体系化的规范结构。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之一般规定系一项婚姻法原则,属于民法典总则中诚信原则的下位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向度创设了具体的调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