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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部分修订,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再审程序的修改,作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同时,限于各方面的条件,本次再审程序修改的有关内容,以及修改后的再审程序,也都不是那么尽善尽美,存在一些弊端。应当设立符合再审制度规律的独立再审审判程序,使再审案件审判的合议庭构成、裁判效力、事实与证据调查等都不同于一审或者二审,使之真正契合再审审判的价值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