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nldl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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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且交通工具发展非常迅速的国家,每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都很高,其中不少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且交通肇事案件呈现一种上升趋势,严重的威胁了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统计,交通事故每年致人死亡10万人以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已在整个刑事案件里居第4位,每年全国判的案件大概在7万多件,而且由于车辆数量的增多,这类案件还在上升。”所以,作为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就对于打击交通肇事行为、预防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理状况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责任以及肇事逃逸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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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刑罚分配阶段论”来分析刑罚目的,从而推衍出短期自由刑的价值基础,本文所关注的短期自由刑除了是一种裁量刑之外,也是一种执行刑。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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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推行国家意志的一种工具,刑罚,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具有什么目的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得出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也不具有什么目的的错误断言。一般而言,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在运用
会议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量刑适当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反之,量刑不当,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本文试就刑罚目的的实现与量刑适当这一问题略作论述。
刑罚目的是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刑罚执行者对于刑罚所赋予的一种主观的美好的期望。这种预期的效果必须与刑罚的角色和实际功能相适应,并且在实践当中能够得以实现。在刑罚目的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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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刑法理论界颇有微词,实务部门也多有歧异。本文拟对交通肇事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的数量逐年增多,其中因交通肇事而构成犯罪的,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疑甚多,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主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1997年刑法针对实践中多发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而在交通肇事罪中专门予以增加的新内容。但是,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此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