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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新刑诉法关于法医鉴定方面2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将96刑诉法中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二是取消了96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文中还分析探讨了这两项改变的意义:1、将法定证据种类中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消除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之处,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2、取消96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既去除了使用率不高和引发歧义的条款,也保证了与《决定》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