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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影视作品表演形象的路径可以采取人格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人格权方面,指出肖像权也可用于保护财产利益,适用肖像权保护的关键在于表演者与被利用的形象产生紧密对应关系。在邻接权方面,逐一分析了《著作权法》第38条所赋予表演者的六项权利的可适用性,并指出各项权利适用上的有限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面,指出了商业标识混淆与虚假宣传条款类型存在适用空间;提出在适用一般条款时,应承认搭便车行为的中立性,并结合客体是否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竞争关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实质替代了被利用方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三个要件展开分析。籍此,全方位探讨影视作品表演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又致力于维护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