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研究的学说价值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yanh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已经成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而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化的社会。因此,程序化、法治化、人权化也就成了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中集中表现为刑事诉讼的程序法治以及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就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问题而言,由于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在诉讼中面临着来自强大的公诉机关和被害人的双重压力,一直被认为是处于弱者地位,因而其诉讼权利也因之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障和高度的重视。为了正确适用刑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研究和探讨犯罪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进程、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它可以更好地从理论和实践上使刑事审判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含。
其他文献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源、流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和现实困难,对现代法律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各国立法例等进行剖析、研究,期望能促进无罪推定原则及时、完整地“落户”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法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地方。为此,应当遵循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并从强化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优化司法体制和吸纳优秀法律文化等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法律的功能是为社会运行设置一个框架,而刑事诉讼法即为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设立框架。在此意义上,诉讼程序法即为诉讼结构法。结构决定功能。通过介绍交流——说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指明交流——说理机制的前提是双方主体的交流互动,其本质在于权利与权力证明自己正当性的过程,并对交流——说理机制制度实践从辩诉交易制度和审判程序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同时强调了观念改革必须通过积极主动推进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其自然演进,基
本文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分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探索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价值,从而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达致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再修改值得考虑的因素固然很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达到和谐的关键就在于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对被追诉者准确地定罪量刑。因为在现代刑事诉讼(特别是公诉)中,对被追诉者而言,无论他犯罪与否,仅因为他是人,就应当在诉讼中受到人道、尊严的对待,否则无论针对他的定罪量刑如何准确,他都会对诉讼过程的不公正倍感强烈。本文围绕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律
本文将对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我国如何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正审判权标准进行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语境下,构建以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法治化刑事诉讼模式,将法的理性变为理性的法律规制司法实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必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使命。并从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以及社区矫正对刑罚非监禁化执行的改造等方面分别进行了探讨。
关注弱势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存在道德规范以来就一直讨论的话题。弱势群体应当获得较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是道德规范中不存在争议的立论。但是,究竟应当怎样给予社会中弱势群体以关心和照顾,在社会学领域、人类学领域、法学领域的探讨与研究的结论又不尽相同。因为每一个领域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差异较大,每一个领域的关注方式又由于各自方法论的不同而必然有所不同。规范性的研究主要存在于社会学,法学将弱势
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文本解释进行了介绍,从法律解释依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无罪推定”条文的引用等方面分别进行了探讨。
修改国家赔偿法势在必行,本文拟就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进行了阐述,同时指出《赔偿法》的修改一方面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扩大赔偿范围,加强人权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切合国情,注意修改后行得通、行得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