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与弱势群体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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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弱势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存在道德规范以来就一直讨论的话题。弱势群体应当获得较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是道德规范中不存在争议的立论。但是,究竟应当怎样给予社会中弱势群体以关心和照顾,在社会学领域、人类学领域、法学领域的探讨与研究的结论又不尽相同。因为每一个领域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差异较大,每一个领域的关注方式又由于各自方法论的不同而必然有所不同。规范性的研究主要存在于社会学,法学将弱势群体作为研究的对象,尚未形成可以指导各个法学学科的普适性的原理,具体到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就更加少见相关的话语。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学关注的弱势群体进行介绍,探讨了对被追诉的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并对刑事诉讼中关照弱势群体应坚持的原则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原则、保障诉讼权利充分行使原则、尽量弥补弱势缺陷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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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使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够在设置程序法律后果方面更进一步,有必要对刑事程序法律后果的相关基本问题继续进行探讨。本文的讨论将围绕设置程序法律后果的原则,内容涉及权利保障、规范职权、完整、充分、适当、协调以及法定与裁量相结合等七个原则,将有助于加深对程序法律后果认识,促进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系统设置程序法律后果。
通过介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对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内涵进行了探讨,从执法观念、立法制度以及工作机制等方面概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总结了原因并归纳出了必须要走出的二十个误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一定程度加强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但在以犯罪控制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国家利益取代了被害人利益,被害人经常被轻视、被遗忘,甚至被排除出局而成为旁观者。而在防止第二次、第三次被害人化问题上,在对被害人的补偿救济上,更是欠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措施。回顾前几年有关加大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讨,内容大多围绕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获得有效赔偿,扩大赔偿范围等方面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源、流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和现实困难,对现代法律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各国立法例等进行剖析、研究,期望能促进无罪推定原则及时、完整地“落户”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法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地方。为此,应当遵循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并从强化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优化司法体制和吸纳优秀法律文化等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法律的功能是为社会运行设置一个框架,而刑事诉讼法即为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设立框架。在此意义上,诉讼程序法即为诉讼结构法。结构决定功能。通过介绍交流——说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指明交流——说理机制的前提是双方主体的交流互动,其本质在于权利与权力证明自己正当性的过程,并对交流——说理机制制度实践从辩诉交易制度和审判程序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同时强调了观念改革必须通过积极主动推进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其自然演进,基
本文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分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探索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价值,从而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达致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再修改值得考虑的因素固然很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达到和谐的关键就在于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对被追诉者准确地定罪量刑。因为在现代刑事诉讼(特别是公诉)中,对被追诉者而言,无论他犯罪与否,仅因为他是人,就应当在诉讼中受到人道、尊严的对待,否则无论针对他的定罪量刑如何准确,他都会对诉讼过程的不公正倍感强烈。本文围绕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律
本文将对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我国如何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正审判权标准进行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语境下,构建以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法治化刑事诉讼模式,将法的理性变为理性的法律规制司法实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必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使命。并从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以及社区矫正对刑罚非监禁化执行的改造等方面分别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