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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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文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形态,在比较分析了各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其次,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作了重点论述。在具体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方面,作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做法,并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作者认为,目前实行的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从长远看,应建立统一监管机构,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监管。(2)在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上存在风险蔓延和组织结构不透明等两个问题。因此,不仅要形成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内部管理机制,而且对内控制度实施外部的监管也是监管内容不可或缺的部分。(3)在控股公司责任承担制度上,主要研究了“揭开公司面纱”、衡平居次原则的运用和股东诉讼制度等三个方面。 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以个人作为股东向以法人作为股东转化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法人持股形成了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等多层次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在节约集团化所必需的资金、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法人人格的彼此独立、分散经营风险以及在税收方面的优越性,使之成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一种经济组织架构,对整个经济运行产生巨大影响。随着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在实践中得到充足的发展,逐渐被引入到金融领域。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先后进行了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改革,扫除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碍,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行混业经营形态的一种金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大量的创造使用。在我国虽然仍在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现行法律中也未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①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种种问题和挑战日益严峻。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其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一项紧迫性和重要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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