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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论证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的分析表明,集团公司固有的双重责任”(基于股东的财产受托责任和基于子公司的财产委托责任)要求,对外需要对出资人承担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对内,需要将这种责任,以对内的出资人身份在集团内部所出资企业之间进行传递。传递的过程既是终极出资人资源在集团内部的再分配过程,也是决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关键因素,并在财务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运行条件、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集团公司财务能力是选择财务管理模式的“内核”,并提出了以财务能力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模式选择框架。本文认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选择应与既定的组织目标相适应,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取决于集团固有的财务能力,而财务能力的建构取决于集团公司出资能力基础上所形成的制度建构能力和制度监督能力,而这一切又反过来作用于集团公司组织目标并间接影响集团公司的外部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