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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领域中有关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定与行政审查程序存在不同,那么,应如何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呢?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特征在计算机和通信领域使用非常广泛,对于这类发明创造的保护,既要避免局部改进就垄断一大片的现象,一也要对创新给予保护。司法审查程序和行政专利审查程序是发明创造产生价值的两个重要环节。两者是密切关联的。两个程序中判断标准的统一,有利于这类领域的发明创造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