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查实践中浅析功能性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来源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cenum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经常出现包含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要审查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此之外,在"三性"评价的过程中,审查员还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判断一个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产生的限定作用.笔者通过实际案例给出了关于上述疑惑的浅显见解.
其他文献
中国授权后程序的设置相对单一,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无效程序来主动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修改余地都非常有限.美国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多种修正权
会议
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那么,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是否秉持同样的
会议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探讨了修改超范围需要考量的因素.删除某一技术效果是否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应当结合专利法立法本意,考虑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站在本领域技术人
在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没有对"功能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功能性"相关概念,但其判断方法并不完全统一.本文通过
针对当前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修改规则是否合理的疑问,本文通过对实用新型修改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指出现有规定所带来的问题,并通过向外参考、借鉴发达国家
审查员在判断修改超范围时,常常将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与原申请文件进行比对,因此如何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
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对"等同特征"适用于"功能性特征"在"侵权"司法审判中作了明确规定.明晰
随着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电子或者机械领域,有些技术特征难以单纯地用结构或方法来表述,为了更好地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通常会将权利要求书撰写成"功能性限定特征"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通常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由于修改不当容易造成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本文从申请人和审查员的角度分析《专利法》第33
本文针对授权过程中审查员评述及代理人答辩之逻辑进行初步探讨,在逻辑的内涵即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前提下,介绍了逻辑的外延(不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