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海洋经济一体化需突破制度性障碍

来源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山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redric_c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介绍了国内外区域法制协调的做法和经验,揭示了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现状,分析了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转变理念,加强区域公共利益的认同,明确立法协调的范围,清理修改区域现有海洋法规冲突,建立区域海洋法规冲突协调机制,实施区域协作立法,制定《区域海洋发展促进法》等区域性法律法规,构建区域海洋法制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应用冲突规范选择来解决地方海洋法规冲突问题的突破长三角海洋经济一体化制度性障碍的对策和建议.
其他文献
生态安全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们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如果没有健康生态系统的支撑,经济建设成果不仅会受到威胁,经济建设也不可能获得长久的持续性的发展.近年我国生态安全恶化,对生态安全立法保护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以云南生态状况为视角,提出加强生态安全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加强生态安全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立法重视生态安全经济政策,立法加强机制创新
虽然我国执政党和政府提出了生态文明,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基本上并不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实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法治化,需要从在法律中融入生态文明理念、于政策法律实施中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这两个方面着手,提出政策法律的实施中生态文明理念缺乏真正落实,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落实政策法律中的生态文明理念。
大气污染是一种严重危害环境的现象,因此,世界各国对这种行为均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我国现今采用的控制模式依然是以行政控制为主的模式,这种单一的线状纵向控制已经无法适应我现阶段国治理大气污染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国应采取网状的立体控制模式,建立以司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公众参与控制的综合控制模式.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土壤环境污染问题的暴露,不少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而又不乏普适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本文系统论述了十个国家和地区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分析了各自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谈了一点看法与建议,要在明确立法思路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以实现产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和农产品安全双重目标。建议在拟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设置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源,作为人类衣食之源的土壤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尤其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土壤污染防治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保障和先决条件.时逢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际,从食品安全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进而保障人类饮食安全,这是法学界应该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在食品安全得到最广泛关注和最严厉监管的背景下,探索研究我国土壤污染立法,提出应规制化肥使用,重点规范农药使用,建立切实有效而可行的检查制度,建
在大约50年前,美国也曾经历过严重的空气污染.不过,国会通过制定1970年《清洁空气法》,再辅之以法院等的努力,公众健康优先最终被确立为美国空气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则,从而使空气污染得到有效的治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仔细地琢磨公众健康优先原则在美国空气污染治理中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机理,无疑可以为我国改进日益恶化的空气污染提供基本经验与制度启示,确立公众健康优先原则,完善健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度
鉴于国际民航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快速增长,国际民航组织正致力于通过市场导向措施来实现减排目标.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了第421/2014号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来自或飞往欧洲经济区境外国家的航班均不受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约束.欧盟碳排放交易新政的出台与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的航空减排谈判紧密相关.鉴于国际航空减排谈判正面临着若干十分棘手的问题
对篇名或关键词含有生态补偿的CSSCI论文进行考查后发现,从2000年到2013年,中国生态补偿法学研究除篇均引证数明显多于环境科学和经济学外,在学科期刊总刊文量、平均刊文量、单刊刊文量、总引证数、单刊引证数上均处劣势.同时,法学者所著论文在产出模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重复,其合作必要性也有待加强;在论文引证上存在引证不规范,以及忽视甚至忽略外文参考文献的问题.这些情况反映了中国生态补偿法学研究在
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有这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尤其是在迅速发展下的中国.本文借环境保护法修订之风,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进行法理研究,从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开始着手,并对其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指出尽管我国生态补偿工作的进程以进一步发展,但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复杂性,目前国内生态补偿研究存在以下六点缺陷:基础研究薄弱,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并不包括其毗邻的海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并无对毗邻海域的法定管辖权.但21世纪的海洋经济时代要求澳门取得海域管辖权.取得海域管辖权不仅是澳门缓解人多地少矛盾的必然选择,也是理顺澳门海域事实管辖和法律管辖的需要,还是“一国两制”精神进一步创新实践的需要.澳门海域管辖权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调整或确认海域行政区划的方式取得,一种是通过租用一定范围的海域并取得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