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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南方某民营企业家邓某向银行申请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用于地产开发。所建楼房竣工后,销售情况不利,而还款期限将至。为避免银行将楼房收去抵贷,邓某伙同其弟伪造了邓某借其弟1000万元的借款凭据。而邓某其弟凭借该凭据向法院诉邓某。法院判决邓某败诉,并根据判决将邓某所建楼房的产权划归其弟名下。这样,邓某已无资产向银行还贷。银行怀疑邓某恶意侵吞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邓某与其弟之间的借款凭据为伪造,遂认定邓某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邓某。此案的定性,在检察机关内部引起争议。本文论述了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经济学债务人的刑事责任的分析以及对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刑事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