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身份认证的必要性与隐私权的保护--兼评《网络信息安全法草案》第二十条

来源 :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nlh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棱镜”事件震惊世界,在网络高速发展同时监管愈发严格,如何协调好国家权力与公民隐私的问题备受关注.区别于现实世界,网络将用户行为虚拟化为数据存储起来,海量的网络行为变为不可降解,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便会造成很大困扰.如果电子身份认证的普遍推行,这便是雪上加霜,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电子认证技术标准,由运营商自主主导的差异化电子身份认证难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二次伤害.我国近期推出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对网络用户身份认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运营商为网络用户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时需要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考虑到新法的出台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不便,本文从权利角度分析,提出对电子身份认证的看法,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公民隐私权而不必要普遍推行电子身份认证.
其他文献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通过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安全运行,免受干扰、破坏和非法入侵。网络安全法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规定了安全审查制度.然而安全审查制度在条文中的适用条件,执行主体和法律后果的表述都较为原则化,难以在实践中发挥明确的作用.安全审查制度体现了目前较为先进的事前预防原则思想,我国在立法经验不足,执法经验落后的情况下难以对该制度的设置一步到位.其未来的完善方向应是在法律条文对安全审查制度法律后果加以明确的同时,出台专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行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手机通讯业务的全民普及,在自由经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垃圾信息就像一场黑色风暴席卷而来,成为信息通讯用户深感无奈和困扰的问题之一.垃圾信息的愈演愈烈,不仅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了不诚信和不稳定因素,更是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本文通过分析垃圾信息的基本内涵,并重点探讨垃圾信息背后的民事侵权法律问题,以我国现有法律为背景,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指出对垃圾
在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已成为网络使用者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除了完善相关制度,开发新技术外,还需要网络使用者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本文讨论了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可能遭受了侵害以及相关后果,并提出相应对策.
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更迅速的传播速度,给人们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但也带来了更多信息安全隐患问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更具有商业价值,网络支付、虚拟货币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更诱发了许多网络欺诈、黑客问题和钓鱼问题.而且在微博、微信和移动商务等自传平台快速发展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收集与使用存在很多隐患,如表现在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增大、保护难度增加、泄露信息的源头多
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这一舶来物,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规制范围;同时由于其本土性,国际上难以提供可供移植的经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探索新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软法由于在价值和本质特性上与互联网金融不谋而合,能够有效填补互联网金融领域硬法规制的不足,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理想试验田.因此,本文将探讨互联网金融领域软法治理的困境和出路,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小额信贷的需求给P2P网络借贷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不可小觑的风险与危机.但我国对P2P网络借贷主体、监管思路、监管措施尚不明确.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只是信息中介,还是借贷金融的实质中介,应采取“类银行模式”进行监管,纳入到我国已有的银行业监管体系,辅以征信、资金托管、行业自律等外部措施,双管齐下,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提出一条创新型可行性道路.
2012年北京高院在审理百度诉360一案当中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作为新诞生的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条边界,固然有着一般条款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如何使用、具体构造以及后续的救济问题等等值得进行深入的探讨.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应用大国.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面临新的挑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所遭受的侵害愈加严重,这不仅给人们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而且也与保护个人权益的法治精神相违背.如何加强互联网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和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快网络化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通过借鉴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的范畴之一,逐渐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信息隐私之妥当性愈发显著.基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事实,也使得公私法整合保护的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