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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环境法律制度以环境行政权力为本位,缺乏清晰的生态社会和法律理想图景,轻视公众的社会理性和合作本能。环境公共利益是所有社会主体共同创造并由所有自然人成员享用的一种共同善。环境公共利益具有创造主体的共同性、受益主体的普惠性和自然人独立享用性。公民和政府都是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我们应在环境公共利益理念关照下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