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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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3月14日,新刑法修订案通过,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有哪些影响,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又当如何去应对这些挑战?本文在对新刑诉法中有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新规定解析的基础之上,提出这些新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影响,最终分析后得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规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影响
  一、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规定
  1.完善了批捕规定,强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责任
  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该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其中的“社会危险性”导致的“审查批捕的必要”更加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责任。
  2.细化了批捕程序
  新刑诉法在批捕程序的规定中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新刑诉法在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规定也有了进一步的说明,如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在公诉案件中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到五十九条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取证、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上述规定把庭审中,收集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责任直接抛给了检察机关,即监督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身在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二、新刑诉法的新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的影响
  1.加重羁押前的司法审查责任
  司法人员在传统观念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既然被侦查机关拘留,就是犯了事,就将其视为对立面,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就理所当然了,该犯罪嫌疑人不论最终是否被定罪,都须经历这种长时间的审前羁押。然而,审前羁押阶段是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因为这段时间侦查机关处于破案压力之下且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对于一些轻罪、过失犯罪,由于羁押时间过久,等到判决时不能实现罪行相当,而对社会产生怨恨,其至报复社会,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改革羁押制度。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在逮捕后仍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一改过去“抓了就关”的观念,取而代之的将是对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理念,但这些同时也加重了检察机关羁押前的司法审查责任。
  2.侦查监督工作将更加突出
  原来刑诉法规定各级检查机关内设侦监部门负责侦查监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对批捕前的侦查活动进行审查监督。新刑诉法在很多方面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提到了自侦、侦监、公诉、申诉、控告等很多个部门,原有的监督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强制措施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以及保障律师的权利等等,而现行模式、执行部门等现时很难适应这些要求,因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将更加突出。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从多个方面细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举证、审查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将大幅增加,如一旦在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中出现了当事人因刑讯逼供等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检察机关将会承担监督不到位的--责任;在庭审中如果法庭认定控方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等不合法而严重影响定罪量刑而加以排除,检察机关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对侦查活动监督不力的责任,总之,新刑诉法的修订增加了检察机关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提出司法实践中的相应对策
  1.转变观念,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长期以来,审查批捕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批案件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侦查监督任务,没有完全担负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对侦查监督的职能认识得不够,对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落实得不够;二是“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
  2.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
  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了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的十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的内容比《规则》中规定的还要多。在我们看来,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对违法取证的监督;对漏罪漏犯的监督;对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监督;对退查案件的监督;对“在逃”、“另案处理”的监督;以及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监督。
  3.羁押前的必要性审查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制定措施,详细落实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工作流程。其次,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协同监督机制。侦监部门难以掌握案件批捕后的发展情况,也就难以在批捕后继续审查羁押必要性。故公诉、侦监两部门应加深沟通案件信息,并由两方负责人或承办人合力负责批捕后的全程动态,公诉部门应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及案件进展反馈侦监部门,便于及时监督审查。
  4.证据合法性审查
  首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在办案中强化证据是“诉讼之王”的意识。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是重点审查对象。再有,扩大非法证据审查的范围,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5.开辟案源,拓宽侦查监督渠道
  开辟侦查监督之案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一是在阅卷中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与起诉意见书有差别的,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在讯问中发现线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这一环节,针对案件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方法,深挖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三是通过调查补证来发现线索;四是通过群众的反映、举报得到案件线索。建立以侦监部门为主的侦查监督网络;主动加强与人大、纪检、监察、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建立协查制度,将侦查监督与其他多种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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