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检察机关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分析了量刑规范化对我国检察机关的价值与意义,以举例的形式分析了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并提出了相关工作思路转变,最后对量刑规范化做了利弊分析。
關键词量刑规范化 量刑建议 刑罚裁量
作者简介:吴晓潇,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48-01
一、“量刑规范化”对检察机关的价值与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特殊使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进程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怎样才能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可,使付出的汗水得到百姓的认可,是当下摆在眼前的课题。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这主要面源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了解和人民群众自身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而检察机关想要得到认可,对内要不断加强工作能力,对外则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并建立健全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要达到这一效果,首先就要与审判机关执行统一的标准,在定罪量刑的方法上论达成共识。“量刑规范化”不仅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也给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提供了一把标尺。通过这把标尺,检察机关可以清楚的认识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错误和不当,从而更加有力的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实现监督职能。
二、量刑规范化的具体操作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思路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具体操作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试行文件的规定,“首先确定基准刑,既以原始刑期,基本犯罪事实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他影响刑期的因素,同项相加,逆项相减。”而对于多种量刑情节,试行方案中都做了一一的规定:如规定了累犯,一般从重10%-40%的刑期;自首从轻10%-40%的刑期;立功从轻10-30%的刑期;认罪从轻10%以下的刑期;前科从重20%以下,等种类。在上述百分比的基础上,将年折抵为月,通过运算公式进行计算。例如,犯罪嫌疑人A实施盗窃犯罪,盗窃数额为7000元,累犯。首先确定其基准刑,假设当地盗窃犯罪结合该数额应判处有期徒刑2年,即24个月,累犯应从重10%-40%的刑期,取中间点后确定从重25%,犯罪嫌疑人A应判处刑的计算公式是,基准刑€?2个月€祝? 从重百分比-从轻百分比),本案就是2€?2€祝? 25%-0)=24€?25%=30个月,换算成二年六个月左右。再如,犯罪嫌疑人B持刀抢劫,案发后自动投案、有前科,首先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年,即72个月,自首应从轻10%-40%,前科应从重20%以下,取中间点后确定从轻25%、从重10%,犯罪嫌疑人B应判处刑期的计算公式是,基准刑€?2个月€祝? 从重百分比-从轻百分比),本案就是6€?2€祝? 10%-25%)=72€?5%=61.2个月,换算成五年一个月左右。
(二)检察机关的工作思路
首先,在阅卷审查过程中,从以案件定罪为主向量刑情节审查并重的转变。以往公诉人在办理案件过程,往往是把重点放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而把量刑情节作为辅助审查。公诉人应当强调定罪与量刑并重的思路,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后,对量刑情节也进行了重点审查。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逐一查明。如,被告人是否自首、累犯,有无立功、赔偿,认罪的态度、甚至包括家庭的状况等等,凡是涉及量刑的因素均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或可以因此而相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并以此对辩护人有关量刑方面的辩护观点及相关问题作出充分的预判和准备。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从全案综合审理向罪量刑两大部分进行区分细化审理的转变。改革后的庭审模式一改以往法庭所遵循的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各个环节的审理模式,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对没有争议的定罪部分不予调查,对有争议的量刑部分详细调查。法庭通过每一庭审环节新设的量刑情节审查环节,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公诉人与辩护人更是在辩论阶段主要就被告人“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公诉人通过庭前预判,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作出有力的答辩。
第三,在发表公诉意见中,从注重定罪事实证据分析向与量刑证据分析并重的转变。以往公诉人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过程中,往往注重认定被告人犯有何种犯罪及认定事实所依据证据方面的分析论证,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根据庭审中查明的全部量刑情节,将量刑建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作为重点予以阐述。量刑的公诉意见发表过程中,公诉人不仅要对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期作出当庭建议,重点是对被告人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通过事实与证据逐一分析论证,使法庭审判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旁听人员均能够对此了然于心,促使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有理有据,服众服心。使公平正义深入民心,这是量刑规范化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三、量刑规范化的利弊分析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刑事审判改变更加亲近于民,对于被告人而言,它使公开透明真正落实在庭审之中,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的理由公开,更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审判人员因客观、主观因素造成的同类案件审判结果差异很大的现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量刑规范化”明显增加了公诉先期工作的难度,往往一个简单的案件,以新的审判方式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基于不同案件被告人具有不同量刑情节的考虑,公诉人必须把所有量刑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完全考虑周全。除了以往强调的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之后,还要对诸如是否具有同种前科、从犯为何种类型、自首属何种类型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认定,对公诉工作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萍.量刑建议权初探.法治论丛.2005(5).
[2]宋琳琳.应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检察日报.2009.
關键词量刑规范化 量刑建议 刑罚裁量
作者简介:吴晓潇,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48-01
一、“量刑规范化”对检察机关的价值与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特殊使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进程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怎样才能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可,使付出的汗水得到百姓的认可,是当下摆在眼前的课题。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这主要面源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了解和人民群众自身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而检察机关想要得到认可,对内要不断加强工作能力,对外则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并建立健全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要达到这一效果,首先就要与审判机关执行统一的标准,在定罪量刑的方法上论达成共识。“量刑规范化”不仅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也给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提供了一把标尺。通过这把标尺,检察机关可以清楚的认识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错误和不当,从而更加有力的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实现监督职能。
二、量刑规范化的具体操作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思路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具体操作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试行文件的规定,“首先确定基准刑,既以原始刑期,基本犯罪事实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他影响刑期的因素,同项相加,逆项相减。”而对于多种量刑情节,试行方案中都做了一一的规定:如规定了累犯,一般从重10%-40%的刑期;自首从轻10%-40%的刑期;立功从轻10-30%的刑期;认罪从轻10%以下的刑期;前科从重20%以下,等种类。在上述百分比的基础上,将年折抵为月,通过运算公式进行计算。例如,犯罪嫌疑人A实施盗窃犯罪,盗窃数额为7000元,累犯。首先确定其基准刑,假设当地盗窃犯罪结合该数额应判处有期徒刑2年,即24个月,累犯应从重10%-40%的刑期,取中间点后确定从重25%,犯罪嫌疑人A应判处刑的计算公式是,基准刑€?2个月€祝? 从重百分比-从轻百分比),本案就是2€?2€祝? 25%-0)=24€?25%=30个月,换算成二年六个月左右。再如,犯罪嫌疑人B持刀抢劫,案发后自动投案、有前科,首先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年,即72个月,自首应从轻10%-40%,前科应从重20%以下,取中间点后确定从轻25%、从重10%,犯罪嫌疑人B应判处刑期的计算公式是,基准刑€?2个月€祝? 从重百分比-从轻百分比),本案就是6€?2€祝? 10%-25%)=72€?5%=61.2个月,换算成五年一个月左右。
(二)检察机关的工作思路
首先,在阅卷审查过程中,从以案件定罪为主向量刑情节审查并重的转变。以往公诉人在办理案件过程,往往是把重点放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而把量刑情节作为辅助审查。公诉人应当强调定罪与量刑并重的思路,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后,对量刑情节也进行了重点审查。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逐一查明。如,被告人是否自首、累犯,有无立功、赔偿,认罪的态度、甚至包括家庭的状况等等,凡是涉及量刑的因素均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或可以因此而相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并以此对辩护人有关量刑方面的辩护观点及相关问题作出充分的预判和准备。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从全案综合审理向罪量刑两大部分进行区分细化审理的转变。改革后的庭审模式一改以往法庭所遵循的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各个环节的审理模式,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对没有争议的定罪部分不予调查,对有争议的量刑部分详细调查。法庭通过每一庭审环节新设的量刑情节审查环节,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公诉人与辩护人更是在辩论阶段主要就被告人“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公诉人通过庭前预判,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作出有力的答辩。
第三,在发表公诉意见中,从注重定罪事实证据分析向与量刑证据分析并重的转变。以往公诉人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过程中,往往注重认定被告人犯有何种犯罪及认定事实所依据证据方面的分析论证,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根据庭审中查明的全部量刑情节,将量刑建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作为重点予以阐述。量刑的公诉意见发表过程中,公诉人不仅要对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期作出当庭建议,重点是对被告人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通过事实与证据逐一分析论证,使法庭审判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旁听人员均能够对此了然于心,促使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有理有据,服众服心。使公平正义深入民心,这是量刑规范化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三、量刑规范化的利弊分析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刑事审判改变更加亲近于民,对于被告人而言,它使公开透明真正落实在庭审之中,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的理由公开,更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审判人员因客观、主观因素造成的同类案件审判结果差异很大的现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量刑规范化”明显增加了公诉先期工作的难度,往往一个简单的案件,以新的审判方式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基于不同案件被告人具有不同量刑情节的考虑,公诉人必须把所有量刑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完全考虑周全。除了以往强调的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之后,还要对诸如是否具有同种前科、从犯为何种类型、自首属何种类型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认定,对公诉工作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萍.量刑建议权初探.法治论丛.2005(5).
[2]宋琳琳.应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检察日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