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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5]6号第20条对“四荒”土地之上的“一地数包”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效力规则。但该规则忽略了恶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误用了民法的占有原则,违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方式上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将“一地数包”区分为承包方均已经登记、均未登记、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等几种情况,分别构建不同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