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合同解除的生效规则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下,当事人私权在法律实现上的路径及成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大陆《合同法》采用了形成权解除主义模式,然而到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其改头换面为裁判解除主义模式。这种更改,漠视了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对当事人私权实现的意义,引发了新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反映了作为公权的裁判权对私权的漠视与不正当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