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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被赋予权力参与公益诉讼后,原告的诉讼能力得到强化,原有的诉讼模式将被打破,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诉讼问题有待解决。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必须解决的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当检察机关从刑事诉讼领域跨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是否会打破原有的举证责任规则?为了平衡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能力差距以达到实质公平,是否需要专门为检察机关制定相应的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原理在公益诉讼领域又该如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