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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保2009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文中,笔者将对比中英两国船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对这两种风险的内涵分别予以阐释,并指出其在适用时的注意事项。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是指明知其行为将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仍为之,或听任损害发生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