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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成晚会的各个作品,在晚会舞台表演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了,并不是晚会组织者创作的,组织者在晚会的摄制播出过程的选择和判断是非常有限的,难以达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要求,很难使晚会在整体上构成影视作品。但组织者在对晚会备选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词、衔接以及摄制播出过程中,体现了组织者对晚会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具备了著作权法要求的认定汇编作品所必需的全部要素。将晚会定性为汇编作品,更有利于保护各个节目涉及的著作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