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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在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观要件论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承诺、着手或者完成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不论是否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可认定为具备了这一构成要件。客观要件论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又一重要内容,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