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时代,企业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加剧了劳资矛盾。为协调劳资冲突,双方应各退一步,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享有部分隐私权,而企业只能进行有限监控。法院应明确侵犯劳动者隐私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分“两步走”审理,将程序审查作为实质性审查的前提;同时,工会及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作用。此外,在《民法典》明确人格权的背景下,应协调劳动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重塑、调整、升级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和制度,进行精细化立法,在后续的修法活动中也应树立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