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集团运营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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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迈入国际市场的背景中,更成为支撑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立足国际市场的中坚力量。然后,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企业集团作为区别于传统组织形式的公司形式,在其具体运营中还存在较大问题。
  笔者通过网络、报纸等相关媒体,对我国目前一些典型的企业集团的典型“事件”做了相关考察,尤其针对华为“辞职门”事件、九阳“牛奶门”事件、万科“捐款门”事件、平安“偷税门事件”、联想“安全门”事件、富士康“跳楼门”事件等近10个企业门事件进行了解。笔者发现,企业集团虽然是企业成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但是对“企业集团”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对企业集团内外部利益的协调处理欠妥,“企业集团”难以完全的“遵纪守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问题。
  通过调研考察,笔者发现,上述企业集团运营在组织形式、纳税、市场行为及用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其中,组织形式问题存在于90%以上企业集团;65%以上企业集团纳税不符合法律规定;80%以上的企业集团有非法市场行为情形,尤其是合同、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等方面;在劳动用工方面,虽然我国近些年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倾斜性保护,尤其颁布有《劳动合同法》,但是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存在着用工非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企业集团运营遇到的一般法律问题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形成的置于同一管理下的企业联合,它一般由两个以上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所组成,通过某种形式联合起来,且处于统一管理或控制之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企业间的联合。[1]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企业集团有明确的界定和定义,只能参照一般企业及企业集团的经济学特性参考相关法律。具体来说,企业集团涉及广泛的法律,如税法、破产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当然,因为不同法律的立法目标各不相同,所以确定企业集团的条件也就有所不同。可也正因为法律规制的复杂多样且不确定,造成企业集团在运营中存在较多问题。
  1.组织形式问题是一般问题
  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多面性,包括设立、注册资本及组织形式等。虽然华为、九阳、万科、平安、联想、富士康等企业集团发生的“企业门”事件都因为组织行为欠妥非法。其体现在企业设立行为不合法,尤其没有处理好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的设立与包容;体现在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企业集团存在的较大问题;企业变更后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更造成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扩大经营、组织形式产生变化后难以做好后续法律通告,造成法律纠纷与问题。
  2.企业集团在纳税方面亦存在问题
  企业集团虽不具备法人地位,但是其作为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其善于在经营行为,尤其是关联交易行为中规避法律责任。如平安“偷税门”事件,便是平安公司借集团公司外壳进行的税务抽逃。具体来说,企业集团存在税务登记不及时或不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义务不履行、偷税漏税行为、发票领用、天凯、核销手续的完善不合理等等。
  3.企业集团在市场行为方面有法律问题
  九阳“牛奶门”事件、万科“捐款门”事件、联想“安全门”事件等企业集团事件都与该些企业集团市场行为欠妥有关。企业经营资质、企业经营合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是企业做好企业合作、企业交易市场行为的基础,也是企业集团进行企业联合,运用集团关联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
  4.劳动用工制度方面亦有较大的问题
  华为“辞职门”与富士康“跳楼门”震惊国内外,并在国内掀起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高潮。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对于一般企业,企业集团相关的劳动争议数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内容也不断扩大,包括劳动合同、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假、企业的开除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等等。其中,尤其是劳动合同订立问题及社会保险及福利问题更是构成了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主要法律问题。[2]
  企业集团因其组成与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复杂,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较大法律问题,企业组织形式一般依赖于企业集团的组成及变更的过程中,企业纳税及市场行为违法依赖于对《税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但是企业集团的劳动用工问题因为我国现有劳动相关法律欠缺,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且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企业集团法律问题的解决中尤显重要。
  二、集团企业运营中非法用工问题
  1.非法用工的主要表现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工作,劳动力用工存在企业运营的全过程中,企业集团作为企业的联合,更是人与人的联合。集团企业的典型特色是人多,劳动者多、层次多、劳动关系内容繁杂、劳动纠纷影响较大。具体来说,集团企业“遭遇”劳动纠纷,其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完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及福利的享有存在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是解决和减少以及防止劳动纠纷的基本措施,也是劳动者合法出让其劳动力,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法雇佣劳动者,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手段。由华为和富士康事件可知,企业集团非法用工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主要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等等。
  劳动者社会保险及福利的享有不完全,主要是指劳动者依法应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被侵犯。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市场反馈于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及其他非正常劳动情况下,保障生活和享有公司与社会福利的基本制度。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力丧失后继续生活的保障,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企业集团不按法律与约定的条件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或拒绝提供福利,是对劳动者后续生活及参与社会的侵犯,构成企业集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2.非法用工的主要原因
  某公司13名员工走上了不归路,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体的原因,更企业集团存在的管理方式的问题,也有社会体制的问题,比如员工自身脆弱;也如企业漠视劳动者人身权,用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再如工会虚伪缺位,未能起到维权的作用,使劳动者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亦如针对企业集团的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专门性的法律保护。这并不只是富士康“员工”跳楼的个别原因,具体来讲,造成企业集团“非法用工”主要存在下面两方面原因。[3]
  一方面,法律愈识淡薄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观因素。部分劳动者的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且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同样缺乏劳动法制意识。有些集团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自己对法律的了解,滥用优势,让劳动者签订一些对他们极为不利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些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而企业管理者方面也为了减少麻烦而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在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诸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造成争议的难以解决。
  另外一方面,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宣传不深人是引发劳动争议的客观因素。我国现在虽然针对企业用工颁布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制定了专门性的规范,但是并没有针对企业集团这一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制定专门的法律。并且,现行单轨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直接导致争议案件处理的久拖不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劳动争议可能历时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生效的判决。另外,实行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自治原则,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最后,劳动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深入到劳动者,甚至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当中去,致使部分劳动者和企业的管理者都不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规范集团企业运营的可行性途径
  法律意识不健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宣传不深入既是引发劳动争议,造成企业集团“非法用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集团运营中出现的其他法律问题的主要原因。企业集团作为特殊的企业间的联合,需要关联人、利害关系人,特别是企业集团经营参与人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更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专门性的有效规制。
  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企业集团更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该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经营管理和运营,是组织形式、纳税交税以及市场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触犯法律,在遵守法律的视觉中有效规避法律责任。当然,在“非法用工”中,企业和务工者都应增加法律意识,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地区行业平均劳动工资标准确定工资额,适当提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节假日、平时加班等超时劳动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本身也应提高法律意识,意识到各种保险的缴纳是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主动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拒绝企业给办理相关保险。[4]
  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善现有法律体制,针对企业集团实际,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企业集团具有自身的复杂性,本身并不是原有的市场经济法律可以足够的进行规范,因此,有必要这对企业集团特殊的市场行为,复杂的市场背景、尤其是多方企业主体,特定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规范,只有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集团组织及行为进行法律规定,才有可能全方位的规范企业集团行为,减少企业集团在经营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具体至“非法用工”中,应重视企业集团中复杂多层次的用工特殊的群体,针对企业集团员工维权特殊情况,减少员工权益保护盲区,减轻其维权压力,降低维权困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企业集团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化立法力度,同时,也通过立法对企业集团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
  三、结语
  集团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运营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通过华为、富士康、平安等公司的调研,可知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纳税、市场行为和用工制度都是其突出的问题,其中,尤其“非法用工”因为对象复杂,关系多样,影响广泛,更被集团企业和社会所关注。
  集团企业中的运营问题主要是因为经营者和利益相关人法律意识不够,再加上却反专门性的有效法律规范造成。文中主要通过集团企业“非法用工”为视觉,分析了非法用工的主要表现和主要原因,然后总体性的提出规范集团企业经营的可行性途径,希望能对我国集团企业运营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吴越著.《企业集团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刘益灯,李纪兵编著.《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陈泽鑫.《浅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载《西部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
  [4]张瑞荣,刘海存.《对我国企业集团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期
  作者简介:
  张龙(1989~),江苏镇江人,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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