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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高效而具有吸引力的资本市场之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是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天堂。新加坡股票市场是亚洲太平洋地区最为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大约35%的上市企业来自海外。截止到2005年底,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的158家新加坡上市公司占231家海外上市公司的68%,可见中国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海外公司的主要来源地。
另外,手续简便的快速二手市场融资、自由流动的外汇政策、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开放透明明确的上市标准和条件、完善周到创新的售后服务均对海外公司到新加坡上市融资形成巨大的吸引力。
刘克江,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律师具有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管理学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五年政府工作经历和五年律师工作经历加上深厚的理论功底能为政府机关、公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刘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为私募融,资、公司上市和诉讼仲裁。
电话/TEL:86-10-65289861
传真/FAX:86-10-65238661
E-mail:liukejiang@deheng.com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标准
无论是在新加坡本土注册的企业还是海外企业到新加坡主板上市融资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标准一:要求企业近三年税前利润累计超过750万新元(1新元约合4.64元人民币),同时每年均不低于100万新元;有三年营业记录;控股股东(包括上市时持有5%或以上的执行董事与高管人员)全部股份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卖出。
标准二:要求企业税前利润近一年或两年累计超过1000万新元,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6个月。
标准三:根据发行价格,仅对公司上市市值要求有8000万新元;控股股东锁股期为上市之日起全部股份6个月内不能卖,其次6个月内50%不能卖。
除满足上述任何一标准外,在售股量和股权分布方面,还需25%股份由至少1000名股东持有(如果市值超过新币3亿元,可酌减至最低12%),并且需要遵守新加坡、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流程
前期准备工作(6-9个月):
——在申请上市前与新加坡交易所商讨并解决上市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新加坡交易所审核(8-12周):
——呈交上市申请及招股说明书给新加坡交易所
——新加坡就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金管局审核兼公众意见反馈(2-4周):
——呈交招股说明书给金融管理局
——同时公布其招股书以征集公众意见
——针对机构投资者及资深投资者进行路演并进行招标定价
登记及延期(1-2周):
——正式呈交经修改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给金融管理局登记
——公开售股
售股及挂牌上市:
——售股结束;公司做上市前披露(若有)
——新加坡交易所将公司股票挂牌并开始交易。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程序
一、准备首次上市的公司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
1、聘用财务顾问;
2、准备上市前公司重组和包装上市工作;
3、选择并指定一家上市公司经理人/承销商;
4、选择律师和会计师;
5、财务顾问和上市经理人起草上市过程日程安排,
6、起草上市申请审批文件;
7、选择一家公关公司,负责上市申请通过后的宣传和路演工作;
8、如果条件符合,则新加坡交易所会颁发“原则同意书”给申请人;
9、财务顾问和承销商与公司讨论并决定上市发行的时间安排。
二、上市步骤
1、申请公司决定上市;
2、申请公司提交两份申请书给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审查部门;
3、新交所审查招股说明书和上市信息备忘录的草本并给出审查意见;
4、新交所决定是否接受上市申请。
三、上市申请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财务报表;
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报,列明最近5年的申请公司;
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收入、税前税后利润,
2、审计师报告;
需要提交审计师就申请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内部控制、会计制度等方面给出报告;
3、评估报告。
中国企业到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红筹模式”
“红筹上市”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红筹模式”上市的优点:
1、无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且能更为容易和快速的进行第二次融资及后续融资;
2、上市企业可以灵活的进行各种金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3、上市企业可以自由设计和执行管理层期权计划等员工激励机制;
4、具有良好的退出机制,企业在上市前和上市后更容易引进策略投资者及合作伙伴;
5、在上市规则规定的6-12个月锁股期结束后,持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5年1月份和4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下发的两个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1号和29号文件,该两份文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误伤”了红筹上市,因为两项文件要求内地企业必须先取得外管局批准,才能把资产转移至海外注册的空壳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在事实上“堵住了整个风险投资行业中最具流动性和利润空间的两项退出机制”。但是10月份公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将11号文和29号文停止执行,并首次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另外,手续简便的快速二手市场融资、自由流动的外汇政策、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开放透明明确的上市标准和条件、完善周到创新的售后服务均对海外公司到新加坡上市融资形成巨大的吸引力。
刘克江,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律师具有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管理学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五年政府工作经历和五年律师工作经历加上深厚的理论功底能为政府机关、公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刘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为私募融,资、公司上市和诉讼仲裁。
电话/TEL:86-10-65289861
传真/FAX:86-10-65238661
E-mail:liukejiang@deheng.com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标准
无论是在新加坡本土注册的企业还是海外企业到新加坡主板上市融资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标准一:要求企业近三年税前利润累计超过750万新元(1新元约合4.64元人民币),同时每年均不低于100万新元;有三年营业记录;控股股东(包括上市时持有5%或以上的执行董事与高管人员)全部股份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卖出。
标准二:要求企业税前利润近一年或两年累计超过1000万新元,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6个月。
标准三:根据发行价格,仅对公司上市市值要求有8000万新元;控股股东锁股期为上市之日起全部股份6个月内不能卖,其次6个月内50%不能卖。
除满足上述任何一标准外,在售股量和股权分布方面,还需25%股份由至少1000名股东持有(如果市值超过新币3亿元,可酌减至最低12%),并且需要遵守新加坡、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流程
前期准备工作(6-9个月):
——在申请上市前与新加坡交易所商讨并解决上市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新加坡交易所审核(8-12周):
——呈交上市申请及招股说明书给新加坡交易所
——新加坡就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金管局审核兼公众意见反馈(2-4周):
——呈交招股说明书给金融管理局
——同时公布其招股书以征集公众意见
——针对机构投资者及资深投资者进行路演并进行招标定价
登记及延期(1-2周):
——正式呈交经修改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给金融管理局登记
——公开售股
售股及挂牌上市:
——售股结束;公司做上市前披露(若有)
——新加坡交易所将公司股票挂牌并开始交易。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基本程序
一、准备首次上市的公司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
1、聘用财务顾问;
2、准备上市前公司重组和包装上市工作;
3、选择并指定一家上市公司经理人/承销商;
4、选择律师和会计师;
5、财务顾问和上市经理人起草上市过程日程安排,
6、起草上市申请审批文件;
7、选择一家公关公司,负责上市申请通过后的宣传和路演工作;
8、如果条件符合,则新加坡交易所会颁发“原则同意书”给申请人;
9、财务顾问和承销商与公司讨论并决定上市发行的时间安排。
二、上市步骤
1、申请公司决定上市;
2、申请公司提交两份申请书给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审查部门;
3、新交所审查招股说明书和上市信息备忘录的草本并给出审查意见;
4、新交所决定是否接受上市申请。
三、上市申请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财务报表;
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报,列明最近5年的申请公司;
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收入、税前税后利润,
2、审计师报告;
需要提交审计师就申请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内部控制、会计制度等方面给出报告;
3、评估报告。
中国企业到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红筹模式”
“红筹上市”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红筹模式”上市的优点:
1、无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且能更为容易和快速的进行第二次融资及后续融资;
2、上市企业可以灵活的进行各种金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3、上市企业可以自由设计和执行管理层期权计划等员工激励机制;
4、具有良好的退出机制,企业在上市前和上市后更容易引进策略投资者及合作伙伴;
5、在上市规则规定的6-12个月锁股期结束后,持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5年1月份和4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下发的两个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1号和29号文件,该两份文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误伤”了红筹上市,因为两项文件要求内地企业必须先取得外管局批准,才能把资产转移至海外注册的空壳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在事实上“堵住了整个风险投资行业中最具流动性和利润空间的两项退出机制”。但是10月份公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将11号文和29号文停止执行,并首次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